政策法规解读

《北京市信访条例》问答
日期:2016年08月19日           来源:北京市公共卫生热线(12320)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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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例所称的“信访”、“信访人”、“信访请求”、“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分别指什么?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依法受理的信访请求。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本市信访工作遵循什么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2)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3)有关的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配合;
(4)方便信访人。

3、哪些信访请求不予受理?
(1)对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提出的信访请求;
 
(2)经过行政机关复核,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 
(3)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

4、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受理?如何处理?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请求,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2)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请求,区分情况,转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3)对转送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结果的,可以直接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交办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信访请求的受理或者办理情况。

5、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结?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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