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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需行剖宫产?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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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是在麻醉下逐层从腹部切开子宫取出胎儿和胎盘,再逐层缝合子宫和腹壁的手术。剖宫产手术只是在必要时(有手术指征)方可施行。其指征要从母、子两方面来考虑。 1)妊娠晚期已存在的因素。常见的原因有:头盆不称;骨盆狭窄或畸形;软产道狭窄(包括阴道疤痕狭窄或盆腔肿瘤妨碍胎头下降);高危妊娠,如先兆子痫、严重心脏病、前次妊娠剖宫产史、高年初产(35岁以上);合并其他因素,如不孕症史、臀位、慢性高血压等。 2)临产后出现的情况需行急症剖宫产。如子宫收缩无力;头盆不称;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试产失败。 3)胎位不正。横位、面先露、初产臀位、胎儿较大或足先露,可做选择性剖宫产。临产中发现的胎位不正,如持续性枕后位、头高直位、前不均倾位等,一经发现或处理无效,则可做急症剖宫产。 4)胎儿体重在4000克以上的巨大儿有头盆不称者。 5)出现胎心变化、羊水被胎粪污染,或严重的胎盘功能减退致使胎儿缺氧。 6)脐带脱垂,如胎心尚好,估计在短期内不能自阴道分娩者。 7)珍贵胎儿:既往有不良产史、无活孩;多年不孕者;高龄初产等。 此外,遇有其他紧急情况需即刻结束分娩者,也可考虑做急症剖宫产。总之,剖宫产的施行要有确切的指征,而不是听随个人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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