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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孕妇应注意什么?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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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妊娠期要细心监护,定期产前检查,定期化验血小板计数。血小板计数大于50×109/L者,一般不需治疗。 2)对于妊娠期首次发病,妊娠期复发、妊娠期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未得到控制者,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 3)病情严重者,可输新鲜血或浓缩血小板悬液。 4)妊娠期不宜施行脾脏切除术,死亡率10%。脾切除术只用于激素失效不可控制的大出血 危及生命时,最好在孕6个月前施行,因妊娠晚期手术野暴露困难,不宜采用。 5)分娩后的软产道撕裂应严密缝合止血,注意伤口有无血肿,并加强产褥感染的防治。 6)很多药物如噻嗪类、阿司匹林、青霉素、链霉素等,皆可作为抗原诱发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故孕妇用药要慎重,一旦发生异常应立即停药。 7)新生儿出生后必须检查血小板计数,如血小板低于50×109/L,应给予激素。新生儿禁止母乳喂养,避免乳汁内血小板抗体进入婴儿体内,使血小板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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