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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婚检是取消婚检吗?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附件内容: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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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不予登记。同时,为了简化婚姻登记程序和条件,不再明确要求在登记时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强制规定婚检,是把是否做婚检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是社会的一种进步。这并不意味着婚前医学检查不重要,也不是“取消”了婚前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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