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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的危害度分类?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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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分类办法》,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在我国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多数属于4类放射源或5类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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