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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可进行几级鉴定?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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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可向辖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辖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辖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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