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怎么办?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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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2)职业病诊断争议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3)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4)对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