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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来源: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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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成本费)等。”这就为劳动者离开企业后,一旦患有职业病需要进行健康损害鉴定、追究健康损害责任时,提供了证据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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