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日期:2025年07月22日           来源:宣教中心办公室
附件内容:暂无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遵循“把握方向、突出重点,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国精神为灵魂,以中国梦为时代主题,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以创新为动力,以创作生产优秀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作品为中心环节,为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加强现实题材创作,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体现“三个文化带”和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的精品力作,引导创作具有时代精神、北京特色、首都水准的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精品创作,充分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

第三条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面向全社会接收本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创作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

第四条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一般项目指常规评审程序项目;特别项目指依据国家以及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需要和政府委托,直接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主要包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创作生产和优秀作品奖励。

第六条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方式分为两类 :项目补助 ,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子以相应资助;项目奖励,即对优秀作品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资助的具体范围、要求以及资助方式、额度及其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产业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范围,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公开向社会发布,指导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主体依据项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和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条 基金项目资助采取“资格认定、评审、审定”的三级评审制。即: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自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建议和资助金额建议;理事会根据评审结果与建议,审定复评结果和资助额度,上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党组:市委宣传部批准后,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对不予立项资助有异议的,可自结果公示之日起 15 日内,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请求。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报主体提出的复查请求,应自收到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二条 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对特别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资格资质审查、现场答辩论证进行评审,根据申报主体的竞争力、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等综合因素,择优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创作等相关资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或本市重点的作品项目除外。

第四章 拨款与支出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基金管理办公室与获得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项目承担主体”)签订《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按协议约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如发现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与实施内容、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等方面,与当初申报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管理应遵照《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网站导航     | 版权与免责声明     | 网站帮助     | 隐私安全
Copyright © 2009-2025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教育中心
技术支持:瀚铖盈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