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解读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问答
日期:2016年08月18日           来源:北京市公共卫生热线(12320)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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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什么?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组织机构是什么?由什么人员组成?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3、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由什么部门采购供应?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4、药品发出后能否退换?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5、对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的身体状况有何要求?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6、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由什么部门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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