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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卫生监督约见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2年08月20日           来源:京卫法监字〔201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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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工作,重点从预防性监督入手,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促进管理相对人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本市实行卫生监督约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约见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为促进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落实,针对相对人经营活动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降低、控制风险的需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卫生安全要求的宣传、警示教育。
卫生监督约见制度适用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监管等各项卫生监督工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还应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的规定。
二、需要约见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可进行约见:
(一)预警工作需要;
(二)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
(三)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发现存在隐患或问题,并可能导致不良社会后果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约见的其他情形。
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采取集体约见的方式。
三、约见主要内容
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要求,通报相对人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卫生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要求相对人提供书面资料,督促相对人履行主体责任。
四、约见人员与被约见人员
约见人员应至少两人。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约见工作一般由发现相关问题的监督员进行。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科室负责人或所级领导以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科室负责人或局领导分级实施约见。对于社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的可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约见。
被约见人员为管理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负责人。
五、约见程序
(一)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在分析相对人存在的问题或风险的基础上,确定约见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约见应以《卫生监督约见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见人,情况紧急时可以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
(三)约见过程包括:约见人阐明约见内容;被约见人说明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做好约见记录;双方签字。
(四)被约见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见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见人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情况报约见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卫生监督约见制度是落实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出现需约见情形时,要及时进行约见。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将约见工作列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约见工作档案,确保约见效果。
(三)约见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办公场所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严禁收受约见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约见时,获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七、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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